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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(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)

发布日期:2011/11/23 9:17:07     查看次数:

 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

第 21 号

 

  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》已经20095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71日起施行。

 

局 长 骆琳

  二○○九年六月十六日

  

 

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

第一章      总 则

 

  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   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
   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(以下简称事故信息),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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