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汽车修理厂管理规定
车辆维修管理是运输企业各项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对加强企业管理,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,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的完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;为此,集团公司根据交通部7号令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7258-2004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及db35/t749-2007福建省地方标准《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、db35/t164-2002福建省地方标准《汽车维护工艺规范》等相关法规,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本规定。由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不断更新,在执行本规定时,如遇到本规定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不相符时,则以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为执行依据。
希望各修理厂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,深刻领会,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,杜绝机件事故,确保行车安全,为我司的运输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。
一、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:
1、主要内容:管理机构设置、人员设置、设备配备、岗位职责、安全管理制度;
2、适用范围: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所属修理厂。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其它单位亦应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二、经营模式、机构、人员设置及相关岗位职责:
1、修理厂经营模式应做到统一管理、统一收费、统一分配。
2、机构设置:应按照db35/t749-2007福建省地方标准《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(以下简称“开业条件”)要求的执行。
(1)生产技术部门:负责生产调度、工艺策划、流程安排、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;
(2)质量检验部门:负责维修车辆的进厂检验、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;
(3)经营管理:按“开业条件”要求及《汽车维护工艺规范》db35/t164-2002执行;
(4)质量管理:按“开业条件”要求及《汽车维护工艺规范》db35/t164-2002执行;
3、人员设置:按“开业条件”相关规定执行,但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:
企业管理负责人一名:应持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从业资格证;
技术负责人一名:应持有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;
总质检员: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且一类维修企业不得少于2名,二类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名;
质检员(过程检验员和竣工检验员):人数应根据企业承修的车辆数而定,至少不得低于“开业条件”的要求;各维修厂应设立与承修量(承修车辆数)相符的专职过程检验员2至4名,并纳入机务人员管理,待遇不得低于车间平均收入的中上水平;
业务接待员、价格核算员及主要维修工种按“开业条件”要求配齐,以上人员均须持证上岗。